| (一)、 |
民政課:掌理自治行政、地政、教育文化、環境衛生、災害防救、禮俗宗教、原住民生活改進、協助民防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。 |
| (二)、 |
社政課:掌理社會行政、社會福利、社區發展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。 |
| (三)、 |
經建課:掌理農林、糧政、工商、土木工程、協助稅捐稽徵及其他有關生產建設事項。 |
| (四)、 |
兵役課:掌理兵役行政、後備軍人管理、國民兵組訓及軍勤業務事項。 |
| (五)、 |
會計主任:依法辦理歲計、會計事項,並兼辦統計事項。 |
| (六)、 |
人事管理員: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。 |
| (七)、 |
其他文書、庶務、出納、印信、研考、政風、便民服務及不屬於各單位事項,由秘書承區長之命指定人員辦理,並指揮監督之。置課長、課員、技士、技佐、里幹事、佐理員、辨事員及書記。 |